信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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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则

一、征信与授信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按公司要求如实提供征信材料。投资者提供的征信材料越充分翔实,则有机会获得更高的信用评级。不同的信用评级对应不同的授信系数,公司根据制度规定并结合投资者提交担保物情况,确定投资者授信额度。投资者需在确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二、信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投资者在与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即可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只能选定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在一个证券市场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投资者可以在信用账户使用自有资金买卖可冲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的证券,也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内的证券,但不能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三、融资融券交易申报

1、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2、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交易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四、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范围,投资者在公司确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具体名单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查询。

五、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1、融资利息根据客户实际使用资金及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融资利息=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日积数×融资利率÷360

2、融券费用根据客户实际占用的证券市值及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融券费用=融券卖出价格×融券数量×融券费率×融券天数÷360

3、融资利率、融券费率、逾期罚息率及其他相关费率的标准及调整事项,公司在官方网站或营业场所内公告。

六、负债期限

融资、融券期限自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投资者可以申请展期。公司根据客户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已展期次数等因素,决定是否同意投资者申请。

七、了结负债方式

1、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2、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券负债。

八、保证金和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折算率

投资者融资、融券前,需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现金或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具体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查询。

九、保证金比例

1、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2、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十、担保物和维持担保比例

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投资者提交的现金、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等。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其他担保物价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交易所规定,维持担保比例高于300%时,投资者才可转出超过部分的担保物。

十一、强制平仓

公司在投资者面临以下情形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投资者担保物,不足部分有权向投资者追索。包括:到期未能偿还负债、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约定标准、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账户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所持有标的证券发生终止上市或要约收购、投资者违反承诺或监管要求等等。